吴晓灵:基金法修改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
发布日期:2011-9-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申屠青南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3日表示,《基金法》修改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已经原则通过修改草案。
吴晓灵介绍,《基金法》修改草案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上做了讨论之后,已经原则通过,再做一些修改之后将提交财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然后就会通过全国人大正式向国务院提出征求意见。当国务院的意见回到全国人大之后,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入审议程序。
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清华大学、基金公司、阳光私募等机构有关人士参与了对话,与会者围绕《基金法》的修改、基金业的行业变革、私募基金的发展等话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基金修法理清五大关键问题
吴晓灵说,财富管理反映的是信托关系,但相关法律制度不太完善。中国目前的信托法只规范了信托的法律关系,没有对经营性信托作出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资金信托的主要形式,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修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出于这样的考虑,人大财经委推动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法。她指出,修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法律的修改和起草过程中,有五个关键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
第一是关于法律的调整范围。维护市场秩序应该把相同法律关系的行为纳入同一规则加以规范。投资基金的共同特点,募集资金,由专业机构受托管理,受托人按合同以自身名义进行投资,投资人(委托人)承担风险,获取收益,管理人也就是受托人收取管理费用。这四方面特点恰恰就是典型的信托关系。本次修法中,我们认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尽管募集资金方式不同,但仍属相同的法律关系,都是资金信托投资的一种方式,应该纳入到同一个法律当中。而对于股权投资,由于未上市的股权凭证也是证券,因而本次修法也将把其纳入到调整范围之中去。
第二是基金的组织形式,在这次修法中提出了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类基金的共同点是投资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管理人与托管人为受托人或者是共同受托人。管理人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法律权利。
第三是对基金以募集方式实行有区别的监管。对于公募基金要加强对投资人的保护,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到监管的范围当中来。对私募基金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管理基金小于一定金额的管理公司可以豁免注册。确定了合格投资者的制度、基金产品事后的报备制度,还规范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四是关于基金的税收问题。草案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金财产投资与管理的相关税收依照法律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自行缴纳。在税收问题上,基本上体现不重复纳税和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应该享受同样税制的税收原则。
第五是恰当处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在法案当中,所有公募基金要接受严格监管,私募基金达到一定金额的时候,管理公司要注册而产品要报备。但是达不到注册标准的管理公司,根据同一行为同一原则的要求进行自律监管。
公募松绑 私募纳入
据悉,在新的《基金法》(草案)中,拓展了“证券”的定义,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已上市或者未上市的股票等股票凭证、债券、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
这意味着此次修改将私募基金、PE、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都纳入监管体系,同时也为其他投资新品种预留空间。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专为非公开募集基金开辟一个章节。根据草案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草案还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完)
注:因原文较长,故本文为原文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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